第九百九十九章、十一长假(22) (第1/2页)
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省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比如说,现在王儒还犹豫着要不要考虑这事呢,实际上十年后“停薪留职”就要彻底消亡了。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省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该政策在当时可谓一项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了一轮“下海潮”,也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今日的商界大佬王健林、潘石屹等均是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之后踏上了创业之路的。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政策甚至一度成为既想为自己留一条后路又想下海“搏一搏”者较为保险的选择。从一开始仅局限于科研人员及因私出省者,进而扩展到所有的干部及职工。在停薪留职的时限上也由开始的两年演化为单位与个人之间长短不拘的自由契约。
1992年***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政策导向得到了强有力的确认,新一轮的“停薪留职”潮也更加波澜壮阔。据人社部数据显示,1992年,有12万公务员辞职下海,1000多万公务员停薪留职。
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趋势的要求,殷省在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劳动部门对“停薪留职”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按其要求,原固定工作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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