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五章、交通改善(2) (第1/2页)
第一阶段是1998年到2003年,完成了11.7万个已通电行政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第二阶段从2004年开始,完成了10万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第三阶段是“十一五”期间,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全面加强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
2006年加强全国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作全面展开,中央财政投入资金5亿元,更新了各地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470部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对676部在播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机给予了运行维护经费补助。2006年9月20日,省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省办发[2006]79号),《通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2006年印发的《省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省办发[2006]79号)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各地现有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通过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转播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在新时期“村村通”工作中,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地方各级广电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广大农村群众收听收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水平和质量。
省已经明确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作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郡、府、县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对全省县及县级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明确郡、府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郡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
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中部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XJ、NMG、NX自治区和QH、GS、YN、SC郡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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