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都察院首战告捷 (第1/2页)
在紫禁城东华门外发生太监沈安逃宫事件的同时,身为举人的湖北讼师唐子清正在都察院为了前湖北巡抚青麟一案的会谳提供证据。
都察院与刑部衙门、大理寺同在北京西城的刑部街,并称为“三法司”,在刑部为刑事案件定下死刑的罪名后,须由三法司进行“会谳”,以最终确定死刑。在会谳之前,三法司需要收集和整理该衙门关于该案的证据,唐子清正是赶在这个时候为自己的恩师青麟举证,力求能在会谳这个环节翻案。
唐子清在衙门外等了有半个时辰,终于得到了堂官的传见,在随着一名司官向大堂走去的时候,那司官又细心地把都察院的职责和规矩向唐子清嘱咐了一遍:
“都察院下辖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和御史处,后增新疆、甘肃、辽沈三道,共十八道。堂官为左都御史,掌察核管常,参维纲纪。率科道官矢言职,率京畿道纠失检奸,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这些你要记住了,这是朝廷中枢,不比地方衙门,在大堂上行讼一定要按规矩办事,不可造次!”
“这个我明白。”唐子清点头道。
那司官又道:“前日你来的时候,我也告诉你了,今天你要见的是左副都御史,你的讼师资格是湖北的,现在到了中枢,按照惯例,会见时要问你一些朝廷法宪的程序,你可曾背会?”
“请放心。”唐子清胸有成竹地答道,“都已烂熟在胸!”
按照清制,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是正二品;其下是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两人,是正三品。此时,都察院的部院大臣名单和排序如下:
都察院左都御史:联顺(满)、周祖培(汉)。
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文彩(满)、柏葰(蒙)、齐承彦(汉)、王履谦(汉)。
这天唐子清要会见的就是一满一蒙两汉的左副都御史,按照部院的品级,他们四人相当于六部的侍郎,也同是都察院的堂官。清朝以满洲立国,一向尊满抑汉,所以在这四位左副都御史中,文彩是宗室,只算作挂名;齐、王二人资望较浅;真正说话算数的还是才学具优的蒙古人柏葰。
唐子清来到堂上,向四位堂官行过礼后,将自己整理完成的证据文书交给一名司官,由司官呈到堂上。
齐承彦首先说话,按照都察院对外省讼师的规矩,要对上堂的讼师进行一番考核,以确定他熟悉朝廷中枢机构的法律程序,所以他问唐子清:
“按我大清之制,都察院设立之初,设定十五道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在内刷卷、巡视京营、监文武乡会试、稽察部院诸司;在外巡盐、巡漕、巡仓等,及提督学政、各以其事专纠察,朝会纠议,祭祀监礼。有大事集阙廷预议。这十五道监察御史所协管的各部、院、寺、监,你可知道?”
这是要考查唐子清对朝廷法制变革历史的熟悉程度,有一定的难度,唐子清想了想,答道:“十五道监察御史分别是京畿道、河南道、江南道、浙江道、山西道、山东道、陕西道、湖广道、江西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云南道、贵州道。”
齐承彦有些不悦地道:“我问的是这十五道所协管的各部衙门是哪些!唐子清,你只是举人,并非此案的审理衙门,若是答不上此问,则说明你不足讼师的资格,你所呈交的证据本衙门也就无权受理了!你可要谨慎作答啊!”
清朝的法律文件《大清律》所涉条文的内容较为简略,对于复杂案件的处理不足以为凭,所以各级衙门负责案件处理的刑名师爷和专门为民诉讼的讼师,都要记下许多已经发生并定罪的案例,因为只有案件的处理方法有例可循,那么刑部在复核案件的时候,便会顺利通过。所以,对于地方各省的讼师,往往都只记得许多案例,并不懂得司法机构的构成和职责,齐承彦的问题正是要打击地方讼师的这一弱点。
唐子清满怀紧张地思考了一下,说道:“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协管分工如下:
京畿道:内阁、顺天府及大兴、宛平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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