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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初入京师太医院

第十章 初入京师太医院 (第1/2页)

青麟的案子在唐子清心里虽然不容乐观,但是唐子清在六月初青麟入狱之后,便在湖北湖南两省四处寻找证据,由于青麟自担任湖北巡抚以来,前任湖北巡抚崇纶把持军政大权,不肯让出。对于这些权力的交接,衙门里都有公文显示,在太平天国占领了武昌之后,尽管失去了一些第一手的材料,并且湖北按察使和布政使两位主要的证人都在战乱中丧生,但是,逃难出来的幕僚、差役等人的供词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
  
  按照清朝的法制制度,对于死刑的处理有两种方法,分别是“立决”和“监候”,“立决”便是“立即执行”,“监候”即是“缓刑”。前湖北巡抚青麟的案子,按照清朝的审判程序,由刑部秉承皇帝的旨意,先行议罪,然后刑部根据《大清律》“户律•军政”中关于“主将不固守”罪名的规定,将青麟的罪名拟定为“斩监候”,但是由于皇帝震怒,并且青麟的失守带来了湖北全省的陷落,这个军事失误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所以,刑部量刑加重,拟定罪名为“斩立决”。
  
  清朝的中央司法机构有三个衙门,分别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刑部负责主持全国最高级别的审判和管理全国性的司法行政事务,可称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都察院又称为“风宪衙门”,是“全国最高级别的法纪监察机关”,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会谳”,也就是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复核、拟定全国范围的死刑案件;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平反冤狱,也就是在“会谳”的程序中复核死刑案件有无冤错。
  
  清朝对于刑部审理的死刑案件是这样的审理程序:
  
  由刑部直接审理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将审判结果题奏皇帝;
  
  根据审判为死刑的结果,由皇帝下旨交由三法司进行复核,称为“会谳”;
  
  经“会谳”之后,如果三法司意见统一,就由刑部尚书领衔,都察院和大理寺会签,用三法司的名义,以题本形式上奏皇帝;
  
  如果三法司意见不统一,那么,可以分别上奏各自的审核结果;最后由皇帝裁决;
  
  同时,三法司上报的复核题本还需要通过内阁票拟的形式,呈给皇帝,然后皇帝用朱笔“批红”的方式把意见写在题本封面,这样,这份题本就是成了一份死刑“判决书”,死刑的审判程序至此结束。
  
  青麟案子由于属于军事行动的失误,所以刑部拟罪的速度很快,在唐子清到京之前,刑部已经完成了对青麟定罪审理,并将身在湖南的青麟按死刑罪关押。
  
  目前,青麟的案子便处于“会谳”阶段,所以唐子清现在首要的任务是把自己搜集来的证据具呈都察院和大理寺,让这两个司法机关在“会谳”的程序中做出与刑部“斩立决”不同的罪名,这样就有希望挽救青麟。
  
  唐子清对于手头的证据非常有信心,但是目前的进展阶段始终不太顺利,由于把证据递到都察院衙门后一直没有回音,所以唐子清无法预计下一步的成功几率。
  
  当日,唐子清把案件的进程原原本本地告诉了潭林,两人谈至傍晚,潭林便告辞回到湖广会馆。
  
  ※※※※※※
  
  次日一早,潭林洗漱干净,换上一件新的衣服,拿着湖南巡抚衙门的荐医文书前往太医院报名。由此潭林的秘密计划完成了前期筹备阶段,正式进入了执行环节。
  
  清朝太医院的衙署在正阳门内,位于钦天监之南、礼部正东,太医院有三座大门,都是西向,对面的照壁之上用黑漆书写“太医院”三个字的巨大匾额。太医院大门左侧为“土地祠”,右侧为“听差处”,衙署之内有大堂五间,其中悬挂着康熙皇帝赐给当时的院判黄运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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