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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二十三章、殷省房产(10)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章、殷省房产(10) (第2/2页)

原来,因企业建设建设项目而产生的三角债不但数量多,而且标的大,法院审理后执行难度也大。特别是在年关岁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讨债的事发生,但建筑企业也是苦处没法说,可以说三角债是很多建筑企业的一道难迈的坎。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在司法实务中难度不小,为此,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无异给建筑企业了一道护身符。
  
  1999年5月,南阳建安公司承建了青州水泥厂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到2001年元月12日该厂破产前共竣工砖混结构平房202间,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总造价221.98万元;经青州府金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程造价为210.9万元。
  
  企业破产前,青州水泥厂已支付南阳建安公司工程款64.2万元,经南阳建安公司催告,水泥厂未能支付所欠工程余款。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南阳公司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青州府人民法院根据南阳公司的申请和清算组的审查报告,确认水泥厂欠南阳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后在建材市场进行拍卖时,南阳公司在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得以受偿,并经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由于这一措施的实施,为施工企业挽回了很大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策之三:企业权衡利弊话短长
  
  为化解三角债,许多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在笔者调查的几家企业,强调现钱即时交易无一例外的被为一大法宝。从现金交易到信用交易,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但我们的现代化企业却在向最原始的方向倒退,这是缺失的社会信用在作祟,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大毒瘤。这对处在卖方市场的企业当然是可行的,但毕竟这样的企业是太少了。
  
  在一家企业,法律事务部配备了八名工作人员,对全厂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其不认可的,企业不给盖章。我们调查的三家企业都对合同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
  
  但凡事有利就有弊,谈及对交易的影响,一位企业负责人保守估计,销售额减少40%左右。据悉,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全省损失5000个亿,可想其中因“三角债”原因而致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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