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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五章、首访赤峰(71)

第一千零七十五章、首访赤峰(71) (第1/2页)

第二,有关任何人都不知道变化的原因(这些变化所记载的事实,从整体上来说乃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这种现象,对我们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
  
  显而易见,我们的上述观点乃是与17世纪以降,一直支配着欧洲思想的建构论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rationalism)观念完全相相悖的。因此,也惟有伴随着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evolutionaryorcriticalrationalism)的传播,上述观点才会得到普遍的接受。
  
  因为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不仅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力量,而且也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限度,更是认识到了这种理性本身也是社会进化的一个产物。
  
  另一方面,人们对那种符合建构论唯理主义者之标准的简单明确之秩序的诉求,却必定会把那种更具包容性的秩序摧毁掉,因为这种秩序远不是我们的刻意建构能力所能及者。
  
  自由意味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了我们无力控制的种种力量,而这似乎是那些建构论者所不能容忍的,由于他们相信人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就好像文明和理性本身都是人的造物似的。
  
  一切体制,不论是政治体制、教育体制、宗教体制还是家庭体制,都被规则所统治,公司体制也不例外。规则就是指参与者要想被体制接受并幸存下来就必须奉行的规范条例。
  
  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着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潜规则:它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其合理之处应当予以弘扬,相反即应扼杀于摇篮之中。
  
  元规则:暴利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换句话说,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叫对方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而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暴利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
  
  这条规则最早由杰弗里·布伦南与詹姆斯·M·布坎南初次提及。殷省最早研究者为作家吴思。吴思《血酬定律》中提到——“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生存资源分配规则,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由种种规则维持着次序,不管这种规则是人为设定的还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规则,便具有制约性。因为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或相对的约束力。人的行为是一种在一定的范围内才可以得到许可的行为,才是可行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完全的无拘无束的行为。
  
  这种许可包括自然界的许可,社会的许可,他人的许可。这就是规则的制约性的表现。在这种制约性中包含着个体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规则的制约性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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