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章 暮日沉沦 (第1/2页)
邵建
前不久,一位河南初中少女因和一同年级外班同学打架,班主任老师要求全班同学投票表决,是否停她一个星期的课。表决通过后,该女生投水自尽。舆论有认为这不是民主的错,有认为这不是民主是暴政。其实,这就是班级民主,或者是对政治生活中的民主的模仿。这一由民主而不是伪民主所导致的不幸事件,可以让我们检点民主本身可能有的缺陷。这一缺陷,一百年前的梁启超(任公)已经给我们指出过,即民主如果没有宪政的约束,可能导致“民主的专制”。
前不久,笔者对梁任公这一思想有所阐发,即遭遇不少批评。近日又有论者这样驳我:民主和专制本身就是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大英百科全书辞典》对“民主”的解释是:“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以普选和代议制直接间接管理国家。”对“专制”的解释是:“由最高统治者(君主或独裁者)凭个人意志一人独自操纵政权,独断专行。”因此,“民主的专制”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被人讽为如同说“贞节的妓女”)。
对梁氏这一概念,在以前的篇什中,我从亚里士多德到托克维尔,自以为阐释得够清楚,可是有人坚持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包括我的朋友)。这不禁让我感到,哪怕是一个观念,习惯的力量都如此强大。民主概念在二十世纪的彰显首功于《新青年》;虽然,在《新青年》之前的同盟会申张过类同于民主的民权,但毕竟包裹在三民主义之中而未得脱颖。只是《新青年》的民主是有问题的,它一直延续到今天。今天,我们对民主的认知依然是《新青年》的水平,但,《新青年》在政治学上的水平,远低于梁任公。换言之,梁任公时代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到《新青年》那里却被混淆了;而且拜《新青年》之赐,直到今天,我们依然在混淆。
之所以有“民主的专制”,关键在于民主是一种权力。按照政治学的常识,是权力就有专制的可能,不管它是在谁的手上。须知,专制的主体,不是人,是权力。权力不会因为在君主一人手里就会专制,在很多人的手里就获得了对专制的免疫。以上《大英百科全书》对民主的定义当无问题,但对专制的定义至少不够完整和全面。当然,君主因为世袭,专制性非常明显;民主因为选举,专制性往往隐而不彰。下面,我们不妨听听两百多年前美国开国先贤的声音。
美国作为立宪国家,开国之始,那些睿智的先贤们,对民主的权力就持一种基本不信任的态度。《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中引有杰弗逊的一段话:“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这些权力将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凡是对此有所怀疑的人,不妨看看威尼斯共和国的情况!即使他们是由我们选举,也不会有什么益处。”
这里,杰弗逊给我们描述的无疑是“一个选举的专制政体”,即“民主的专制”。基于这样的认识,不难看到,美国先贤的开国努力,主要不是放在民主上,而是放在对民主权力的限制上,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随后由詹姆斯·麦迪逊等人撰写的宪法解释文献(后结集为《联邦党人文集》)可充分说明这一点。如果说选举权力是民主的事,限制权力就已经无关民主,而是宪政的事了。因此,以立宪克服专制,这不但是美国先贤的用力所在,也是当年梁任公为国人指出的最为可取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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